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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作者:北京麒麟水箱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 169天前 | 3023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有权向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依据所在地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理措施;

    (七)应急供水设施、设备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八)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城市供水水质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后,应当立即向有关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接到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报告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接到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报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知有关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

        第二十七条 发现城市供水水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事故后,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者扩大,并保障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用水;有关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查明情况,组织抢险抢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