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水质安全。规定明确了城市供水水质、二次供水和深度净化处理水的定义,并规定了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城市供水单位需定期检测水质,确保供水设备和管网符合安全要求,并编制供水安全计划。规定还建立了国家和地方两级水质监测网络,要求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建立水质管理制度,定期清洗消毒储水设施。此外,规定了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措施。
第三十二条 因城市供水单位原因导致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7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2号令)同时废止。